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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交易市场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煤炭、焦炭、矿石等散货类商品的生产和流通,规范交易的组织和行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经天津市政府相关部门核准设立天津港散货交易市场(以下简称本市场)。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l8769-2003《大宗商品电子交易规范》,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场进行的一切交易活动。本市场的工作人员、会员、第三方监管银行和指定交收监管仓库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场接受国家商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场依托“天津港交易市场网”(www.exbulk.com),运用电子商务信息技术,组织煤炭、焦炭、矿石等散货类商品电子交易,提供物流配送及信息资讯服务。 第二章 术语和定义 第五条 会员是指经过注册登记,具有良好资信,经本市场批准取得交易席位,在本市场从事煤炭、焦炭、矿石等散货类商品交易活动的企业法人。 第六条 交易是指会员通过本市场交易系统报价,达成《电子交易合同》,进行煤炭、焦炭、矿石等散货类商品购销的行为。 第七条 交易方式主要为撮合交易。撮合交易是指由本市场交易系统对交易双方的交易指令进行配对的交易行为。 第八条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会员为约定彼此间的买卖行为,通过本市场的电子交易平台签订的合同。可约定的内容有:交易标的、质量品级、产品规格、交收日、交货地点等。 第九条 交易报价,若无特别指定,是指交易双方在《电子交易合同》中约定质量品级并在天津港散货物流中心指定交收监管仓库(也可特别指定其他地点的指定交收监管仓库)交收的煤炭、焦炭、矿石等散货类商品的含税出库价格。 第十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会员之间的合同约定和本市场相关规定对会员货款、价差及各项费用等进行资金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十一条 结算价是指某日某电子交易合同成交价的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时,延续上一交易日的结算价。 第十二条 第三方监管银行是指由本市场指定的协助本市场进行交易监管、结算、划拨的银行。 第十三条 指定交收监管仓库是指由本市场核准、委托,负责对会员品进行保管,并提供相关物流服务的第三方机构。 第十四条 交收是指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交易双方对合同标的所有权办理转移手续的过程。 第十五条 交收日为交易双方约定交收的日期,交收价为交易双方约定的交收结算价格。 第三章 交 易 商 第十六条 会员向本市场租用交易席位。由会员按本市场的规定标准配备相关设施,本市场提供入网接口。 第十七条 本市场收取席位费,其方式及标准在本市场网站上公布,本市场可调整席位费标准。 第十八条 会员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租用多个交易席位。 第十九条 申请成为本市场会员须具备以下条件: l、经过登记注册,从事与煤炭、焦炭、矿石等散货类商品有关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中从事煤炭交易的会员须持有煤炭经营许可证;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商业信誉良好; 3、承诺遵守本办法及本市场其他相关规定; 4、本市场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申请企业须填写本市场制发的《会员入市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文件。申请企业须对提交的全部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全部法律责任。申请企业获得本市场批准,并按租期一次性交齐交易席位费后,即可获得本市场会员资格,由本市场颁发《会员证书》。 第二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l、在本市场内进行交易及交易相关活动; 2、使用本市场提供的相关设施,享有本市场提供的相关服务; 3、参加本市场针对会员举办的各项培训活动; 4、对本市场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5、选举或被选举进入本市场会员委员会; 6、其他应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l、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市场各项管理办法和相关规定; 2、保护好自己的交易席位号和交易密码,并对因其席位号和密码使用所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3、主动、及时关注和了解本市场发布的各项交易信息、公告及其他相关事项;对结算数据做好核对工作,并将之妥善保存;对未关注及未核对造成的损失,由会员自行承担; 4、按规定交纳各项费用; 5、及时向本市场通知其所发生的重大变更; 6、每年将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交本市场备案; 7、接受本市场的业务监管,配合本市场的工作; 8、爱护本市场设施,维护本市场声誉; 9、其他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会员可自行安排交易员通过其交易席位从事交易。交易员有权使用本市场的服务设施,并具有对交易活动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同时负有遵守本市场规定、服从本市场管理的义务。如有违规行为,本市场有权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直至通知会员更换交易员。 第二十四条 会员入市前应与本市场签订《会员入市协议》(附件一),本办法是《会员入市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五条 会员不继续在本市场参与交易,应申请办理资格注销手续。未办理注销手续的会员须对其交易席位发生的所有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章 交 易 第二十六条 《电子交易合同》的形成: l、合同内容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a)买、卖方的名称; b)标的; c)数量; d)质量; e)检验标准和方法; f)交货时间; g)价款; h)结算方式; i)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j)违约责任; k)解决争议的方法。 2、会员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对将要购买或销售的货物进行事先约定,包括品种、规格、交货时间、交货地点等等,会员将该约定提交本市场。 3、本市场对上述约定进行审核,批准后进行编码,以商品代码的形式提交本市场交易系统并对外发布。 4、会员对以商品代码标识的货物以交易指令的形式进行交易,成交即达成《电子交易合同》。 第二十七条 本市场的交易方式主要为撮合交易。 第二十八条 本市场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9:30-11:30,13:30-15:00。 本市场认为必要时,由总经理或其授权人决定延时开市、延时收市、提前收市或暂停交易。 第二十九条 本市场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价格单位为元/吨,数量单位为吨,最小变动价位、最小交收价位等详细规定参见本市场公告。本市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价位及单位进行调整。 第三十条 本市场通过交易系统设置涨跌限幅。当日涨跌限幅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5%。如果连续三个交易日收市时的报价达到涨幅的上限或跌幅的下限或出现其他本市场认为必要的情况,本市场有权及时调整涨跌限幅或采取本市场认为有必要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本市场限定每交易席位最大订货数量为1万吨,本市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本市场某电子交易合同的订货量,不得大于同期社会该类商品供需总量;转让总量,不得大于该类商品流通总量。对于订货量超过规定的会员,本市场有权要求其停止订立新的《电子交易合同》。 第三十二条 本市场交易的程序: l、会员签署与交易相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合同); 2、会员购买货物,须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向本市场交付货款,将购买指令输入本市场交易系统; 3、会员销售货物,须提交本市场认可的有货证明,将销售指令输入本市场交易系统。会员须对其有货证明负全部法律责任,并提供相应担保,担保的形式由交易双方约定; 4、本市场交易系统根据交易双方货款、货物情况确认会员的交易资格,将购买或销售指令以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当购买价大于或等于销售价则自动成交。成交价为购买价或销售价中申报时间在先的价格; 5、买卖申报经本市场交易系统组织成交即生效,成交结果视为双方达成《电子交易合同》(附件二),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价格即为购销双方签订或转让、受让《电子交易合同》的价格。成交信息通过本市场交易系统发送至会员的计算机终端,同时交易系统对每一会员的资金进行测算。当会员资金余额不足时,交易系统不接受其新的买卖指令; 6、申报购销的数量如未能全部成交,未成交部分仍存于本市场交易系统内,继续参加当日交易; 7、未成交指令可以撤销,如未撤销,当天交易结束后则自动失效; 8、会员通过本市场交易系统既可以签订可转让解除的《电子交易合同》,也可签订不可转让解除的《电子交易合同》;可转让解除的《电子交易合同》的转让或解除须经交易双方同意并通知本市场; 9、可转让解除的《电子交易合同》在转让时,转让方应按转让价与原订货价之间的差价取得或支付合同转让价差。价差的计算公式为: 买方转让合同应取得的价差为(负数为应支付): (转让价-买方订货价)÷(1+法定税率)×转让数量(吨) 卖方转让合同应取得的价差为(负数为应支付): (卖方订货价-转让价)÷(1+法定税率)×转让数量(吨) 10、可转让解除的《电子交易合同》在解除时,具体事项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交易系统安全,本市场对交易席位号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四条 本市场交易系统只接收标明交易席位号的交易指令。会员对其交易席位号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会员进行交易按当日成交货类的数量向本市场交纳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标准将在本市场网站上公告。本市场可对交易服务费进行调整。 第五章 结 算 第三十六条 会员参与本市场交易,应在本市场指定第三方监管银行账户存入足够资金,以确保货款的及时支付。 本市场对会员存入本市场专用结算账户的货款实行分账管理,为每一会员设立二级明细账户。 第三十七条 本市场通过第三方监管银行,对每一会员的货款、价差及各项费用等进行代收代付或暂存暂付。 第三十八条 会员购买煤炭、焦炭、矿石等散货类商品可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分期付款的标准及进度如下: l、首期付款的标准为订货货款的20%,于成交当日支付; 2、交收月前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本市场结算时,买方支付的货款比例提高至订货货款总额的30%; 3、交收日倒数第三个交易日本市场结算前,须付足至买方订货货款; 4、若发生市场价格低于买方的购买价,须在上述金额之外在本市场要求的时间内补足价差; 5、交收日前,付足全额货款; 6、买方如在交收日前申请提前交收,经本市场核准后,应一次性补足全额货款; 7、本市场可调整分期付款进度及标准,买方须按本市场的要求及时足额支付货款; 8、《电子交易合同》转让、解除或终止时,本市场将在扣减买方应交的各项费用后向买方退还代收的剩余货款。 如交易双方关于付款标准和进度另有约定,或者某些商品本市场另有规定的,可不执行本条规定。 第三十九条 会员销售煤炭、焦炭、矿石等散货类商品需交付货物或相应的担保。达成交易时,若卖方尚未将货物运至指定交收监管仓库并向本市场交付《注册仓单》,则卖方须为其交收向买方提供担保。担保方式双方另行协商。如双方没有就担保方式另行协商一致,则卖方须提供履约担保金,履约担保金由本市场代收。履约担保金不得低于如下标准: 1、首期履约担保金的标准为成交金额的20%,于成交当日支付; 2、交收月前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本市场结算时,履约担保金比例提高至成交金额的30%; 3、交收日倒数第三个交易日本市场结算时,履约担保金比例提高至100%; 4、若发生市场价格高于卖方的销售价,须在上述金额之外在本市场要求的时间内按价差增加履约担保金; 5、交收日倒数第二个交易日结算前,卖方须向本市场提交《注册仓单》。卖方向本市场提交《注册仓单》后,本市场退还卖方相应的履约担保金; 6、卖方如在交收日前申请提前交收,经本市场核准后,应将全部货物运至指定交收监管仓库并向本市场提交《注册仓单》; 7、如本市场调整买方分期付款的支付标准及进度,卖方履约担保金的支付标准及进度须作同等调整; 8、《电子交易合同》转让、解除或终止时,本市场将在扣减卖方应交的各项费用后向卖方退还剩余履约担保金。 第四十条 本市场《注册仓单》为有价票据,是本市场向买方会员支付货款的凭证,卖方会员可用本市场《注册仓单》申请抵顶履约担保金。在交收日倒数第二个交易日结算前,经本市场批准,会员可将已抵顶的《注册仓单》赎回。赎回已抵顶的《注册仓单》须双向交纳交收服务费。 第四十一条 会员将货物存入本市场指定交收监管仓库,经本市场和金融机构认可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获得货物价值一定比例的质押贷款,相关费用由该会员承担。 第四十二条 本市场以结算单据或数据电文等方式向会员提供当日结算数据,会员可通过交易系统客户端提取结算数据。当日结算结果是会员核对当日有关交易的依据,本市场把结算信息发送到交易系统成功即视为送达。会员应对当日结算数据进行核对,如有异议,须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书面申请本市场复核,本市场将以交易系统数据库的记录为依据做出复核结论,否则,视为无异议。 因特殊情况造成本市场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时,本市场将及时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第四十三条 会员在进行资金划转前,需与本市场指定的第三方监管银行签署相关业务协议。会员通过本市场提出资金划拨申请,并由第三方监管银行对资金划拨进行监督管理。 1、资金划入:会员将资金从其指定账户划入第三方监管银行,划入资金时需注明指定账户、会员名称、会员席位号等相关信息,第三方监管银行每日在规定时间向本市场发送入金报文,本市场核查无误后将会员资金导入交易系统,增加会员的交易资金余额。 2、资金划出:会员从交易系统客户端提交资金划出申请,本市场每日结算后统一对资金划出申请进行处理,对申请审核无误后,向第三方监管银行发送出金报文,第三方监管银行将资金划至会员指定账户。 第六章 交 收 第四十四条 本市场核准若干指定交收监管仓库,向会员提供仓储、配送等服务。 交货地点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如协商不成,由卖方优先在本市场指定交收监管仓库中选定。 第四十五条 指定交收监管仓库名址、库容、地区差价和会员品的质量品级差价等由本市场发文公布。本市场可对其进行调整。 第四十六条 交易双方均同意在本市场指定交收监管仓库之外的地点交货,签订书面协议后,本市场可以鉴证合同的履行,相关事宜由双方自行解决,本市场不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 本市场不定期发布指定交收监管仓库库存数据和若干站台、码头或仓库相对于天津港散货物流中心指定交收监管仓库的参考差价。 第四十七条 在交收日倒数第二个交易日结算前,卖方须向本市场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注册仓单》。交收匹配后,由本市场通知相关买方,协助双方签订《交收合同》(附件三),办理交收事宜。 如为进口散货类商品,卖方还必须提供国家规定的准予在国内销售的合法凭证,并对其提供的上述全部单证的合法性、有效性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会员只有在本市场办理《注册仓单》后方可进行交收。办理《注册仓单》的程序为: 1、会员向本市场提交《入库申请表》; 2、经本市场审核同意,会员货物入库; 3、货物入库完毕后,指定交收监管仓库向会员开具本市场统一印制的《存货凭证》; 4、会员持指定交收监管仓库开具的《存货凭证》、本市场认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货物质量检验报告》及入库磅码单到本市场办理《注册仓单》。 会员可持《注册仓单》参与交易、交收、质押等。 第四十九条 本市场收到买方全额货款和卖方的足额《注册仓单》后,于交收日向买方开具《提货凭证》,向卖方付足50%的货款。买方应在交收日后三个营业日内完成对货物质量的检验,待货物品质经买方认可或经本市场认定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确认后,本市场代买方向卖方付足80%的货款。卖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结清相关费用后再由本市场将余款进行划转或处理。 买方可凭本市场出具的《提货凭证》办理货物出库(买方提货人须出具企业的授权证明),也可以通过指定交收监管仓库办理过户转让手续,开具《存货凭证》,经本市场注册后用于此后的交易。 第五十条 会员应收或应付的全额货款为: (交收价±地区差价±质量品级差价)×交收数量(吨)。卖方须按此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第五十一条 交收日后三个营业日内,买方如对货物品质有异议,须书面通知本市场,并提请本市场认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货物品质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如经检验合格,相关费用由买方承担;否则,由卖方承担。 如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则卖方构成违约。卖方违约部分货物的处理由交易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由本市场将违约部分货物的20%货款作为赔偿金划归买方,货物归买方所有,卖方根据实际价格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结清相关费用后由本市场代买方向卖方划转剩余货款。 如经检验合格或买方未提异议,卖方结清相关费用后,本市场即向卖方划付剩余20%的货款。 第五十二条 交收日(含)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负担,交收日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负担。 第五十三条 会员进行交收时按货类交纳交收服务费,本市场可对交收服务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七章 信息发布 第五十四条 本市场通过“天津港交易市场网”发布市场文件,向会员提供本市场行情。本市场发布的文件、行情及相关信息的所有权属本市场,由本市场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本市场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第五十五条 本市场发布的行情信息包括:商品名称,代码,最新,现量,卖价,卖量,买价,买量,成交量,涨跌,订货量,平均,开盘,最高,最低,昨平均。 第八章 调解与处理 第五十六条 会员对其名下交易席位在本市场成交的合同负有履行合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五十七条 会员因在本市场交易而发生纠纷时,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向本市场申请调解。 本市场根据一方当事人的书面申请调解纠纷。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可由本市场鉴证实施。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交由本市场指定的仲裁机构仲裁,仲裁结果作为最终结果。 本市场对参与交易、交收的所有买方和卖方不提供履约担保。 第五十八条 会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或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视为单方违约。本市场即中止其买卖资格,对违约方的合同进行转让,违约方的货款或履约担保金弥补合同转让的损失后,余额返还。不足弥补的,本市场将依法向其追索。 如合同转让在《电子交易合同》约定的交收日之前无法完成,本市场可在交收日起十个营业日内协助购销相应货物实现交收,相应损失及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其间,本市场按违约数量和每个营业日10元/吨的标准扣划违约方的资金支付给守约方作为赔偿。超过十个营业日仍无法实现交收,则在扣划违约方的赔偿金后按交收价结算退款或退货,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概由违约方承担。 第五十九条 下列行为是本市场禁止的行为: l、妨碍本市场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2、恶意拖欠应付或应存入的各种款项; 3、诋毁本市场声誉,破坏本市场财产; 4、欺行霸市,扰乱市场; 5、其他违反本办法的不良行为。 第六十条 对违反本市场相关规定的会员,本市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从严调整分期付款进度、暂停交易、对其合同进行转让、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会员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后10日内向本市场提出书面申诉,要求对相关处理进行复议。在未做出复议决定之前,原决定仍然有效。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本市场在增加交易品种时,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七条将对新增品种进行补充,并制定相应的《电子交易合同》和《交收合同》,具体内容以本市场的发文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本市场。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X月X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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